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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中旗农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变革

发表时间:2018-01-15 22:32:43来源:《科尔沁右翼中旗志》 保存打印关闭

一、土地改革

本旗土地改革,在解放战争时期进行。1946年,党和政府采取自上而下的领导同自下而上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在领导农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减租减息运动的基础上,根据地区特点和民族特点创造了新的工作方式——互助运动。互助运动从同年7月开始,到翌年7月为止,共分4个阶段,打破地主与耪青对半分成,实施“3.56.5”比例分成办法;部分调整土地使用权,调剂牲畜,降低租息,以减轻封建剥削。是年l127日,中共西满分局机关报《西满日报》发表了题为蒙古群众工作的道路——互助运动的报道及题为兴安西科中旗工作队创造互助运动新方式等专文。

19477月,根据中央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提出三打三挖的口号(即:打蒙奸、打蒋特、打恶霸和挖财宝、挖匪根、挖黑枪),在巴仁太本努图克搞了试点,斗争大地主,没收其土地、牲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房屋。同年10月,又训练300名农民干部(助翻队),普遍成立了农会组织,继之以暴风骤雨的声势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划分了阶级成份。

全旗12 523户,68 918人中,划为贫农、雇农的10 349户,45 690人,中农1851户、12 111人,贫农、雇农、中农占总人口的83%;富农764户、5606人,地主797户、6287人;牧主10户、94人;富农、地主和牧主占总人口的17%。同时遵照《中国土地法大纲》把原来一切封建地主与庙宇所占有的土地一律收归公有。同年冬,全旗普遍绳丈耕地、划分肥瘠等级,依阶级成份分配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并分得了牲畜、农具、房屋、粮食、衣物等财产。19484月,全旗土地改革运动基本结束,是年秋,发放了土地执照。

二、社会主义改造

本旗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从1948年完成土地改革以后开始,采取由低到高、循序渐进、逐步过渡的步骤。

互助组194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办起各种类型的互助组711个,入组农户1963家,占总农户的15.4%1952年,互助组发展到2172个,入组农户7739家,占总农户的58.7%

互助组经营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简单的劳动互助,即: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也叫换工插犋。另一种是常年互助组,有简单的生产计划,集体劳动。

合作社1953年,旗委、旗人民政府按照示范的步骤,办了8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200家。1954年,初级合作社发展到46个,入社农户991家。1955年,初级合作社154个,入社农户4197家。1956年,初级社发展到250个,参加农户14 275家,占总农户的99.9%,基本实现了半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化。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和基本生产资料入股,统一经营,效益按入股的土地和劳力比例进行分配。

1956年下半年,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至1957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88个,参加农户13 709家,占总农户的98.30%。至此,全旗基本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是社员的土地无代价地转为集体公有;二是社员的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作价入社转为集体所有;三是社员实行集体劳动,统一经营;四是全社收入在扣除当年生产费用、国家税收、公积金、共益金后,实行按劳分配。

三、人民公社

19588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本旗广大农村经历了一次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到同年10月,全旗成立高力板、巴彦茫哈、新佳木、代钦塔拉、杜尔基、吐列毛杜6个人民公社、30个生产大队、213个生产队,参加农户14246家,占总农户的98%

196110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问题的指示》,将6个人民公社调整为16个人民公社、166个生产大队、446个生产队;1962年,又调整为18个人民公社、181队搞春耕生产个生产大队、520个生产队;到1978年,调整生产大队为195个,生产队共522个。

农村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变化:

195810月—19591月,是以公社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一级管理、一级核算。在此期间,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倾错误泛滥,公社无偿平调生产队的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它物资,实行供给制,办起全民食堂,将社员的自留畜、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全部收归公社所有。

19591月—1962年,实行三级所有、三级核算,以大队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管理体制。

1962—197812月,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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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和道卜公社仓根巴达生产

四、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建立了以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多种责任制,至1980年,实行三包一奖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生产队226个,占生产队总数的30%1981年,通过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指示》,实行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630个,占生产队总数的91%1983年,全旗普遍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形式。其主要内容:由农户向合作经济组织(嘎查、艾里)承包一定数量的土地,对土地上的产品,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交够集体提留的公共积累之后,全部归承包户所有。

实行责任制后,嘎查、艾里的职能为按照国家的计划指导,代表集体同承包户鉴订合同,并监督其执行。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缴售任务;管理集体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和其它公共财产;组织农民从事某些农业基本建设;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等。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全旗涌现出了一大批从事专业生产和专业经营的农户——专业户、重点户和家庭农场。他们善于经营和乐于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创造了比当地一般农民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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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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