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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方案

发表时间:2018-06-02 10:21:57来源: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网 保存打印关闭

为了加强乌兰浩特市土地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涉及土地评估业务的委托行为,保障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我局对涉及土地价格评估的业务拟建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土地评估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范围乌兰浩特土地收购储备整理中心的招、拍、挂业务中的底价评估;土地利用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合同变更过程中的地价评估;土地利用股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心变更不动产权证书中补交出让金评估;征地管理中心对出让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地价评估;乌兰浩特市政府及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其他工作;

注:对评估机构有特殊要求的业务除外;

企业对评估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经我局审核评估机构资质后可以进行评估。

入库条件在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取得备案函(总公司);在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登记,取得协会《会员与资信等级》证书;在乌兰浩特市设立有固定办公地址、固定联系人的办事处;

三、 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 本机构简介;

2、 工商营业执照;

3、 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4、 法人代表身份证;

5、 经营场所照片

6、 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

7、 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备案与信用等级》证书

8、 联系人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

以上所递交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核验。

工作要求入库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规范]的通知》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委托的地价评估技术服务事项。评估过程必须符合国土资厅发[2015]12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提供土地估价报告时,应同时履行电子化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如无特殊情况,土地评估成果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过审核。逾期我局将委托其他机构评估并且在三个月内不再委托其他评估业务。其他有关要求土地评估机构必须严格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全市土地等级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法律责任。对评估价明显不实,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入库资格并记录不良行为。对评估价格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恶意扰乱土地一级市场,罔顾政府利益的,将追究民事责任;入库单位如果机构或执业估价师、联系人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有关变更信息函告我局;备选库施行动态化管理,对申请入库的机构审核合格后于次月正式进入备选库。

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局

20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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